在司法考试国际法的复习过程中,需要掌握的内容并不算特别多,只要掌握住几个重点便可以了,在近期的三校名师司考专题版块的08年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考点解析中,我们将陆续对这些考点进行介绍和解析,以便帮助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的过程中能够更加条理清晰,从而做到事半功倍,下面我们将对专属经济区加以分析:
专属经济区不同于公海。它是受国家一定管辖和支配的海域,沿海国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构成一定的限制。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权利义务构成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为:
(1)沿海国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海水、风力利用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
(3)其他国家在这个区域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
(4)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可以制订与公约规定一致的专属经济区法规。并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其法规得到遵守,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5)在对于外国船舶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时,还应遵行以下规则:
对于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
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仅违犯渔业法规的处罚,如有关国家间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
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时,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措施和随后进行的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
编辑: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