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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移民”案问责制度冲突 孩子成牺牲品
毛浓曦 2008/05/08 07:38:49

最近,西安一桩正在进行的“高考移民”诉讼,对出自不同部门的制度形成的冲突尖锐问责,并拷问家长是否涉嫌钻制度的空当。由此构成的各方尴尬如何结局,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据了解,这起不日将开庭的“高考移民”案,系原籍河南南阳的老潘等人,行政诉讼西安市灞桥区招办、区教育局和西安市招办取消他们孩子在当地参加高考资格的行为。

2006年2月,原籍河南南阳的老潘等十几人到西安市灞桥区购买了商品房,7个月后各家包括孩子的户口一起迁到西安。但是今年开春后不久,老潘和其他数十位家长却接到通知,称他们的孩子在西安户籍未满3年,不得参加陕西省2008年的高考,如要参加高考必须返回原籍。

如此告知自然引起老潘们等14人的激烈反应:“我是在陕西师大读书的,对西安有感情,亲戚朋友这里不少;西安是大城市,以后孩子发展空间大;灞桥区属于城郊,在这买房子也是投资。”他说,当时他买的房子是2000多元一平方米,现在已经涨到3000多元了。老潘他们特别提醒,当初决定来时就听说,孩子要在陕西参加高考可能存在户籍和学籍限制。为此,他们专门做了咨询。开发商告诉他们,买房随父母落户的不受限制。之后,他们又去西安市灞桥区招办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如果以后政策不改变的话,跟父母一起正常迁户的应该是可以的。正因此,老潘他们才决策买房、迁户。

“我们是依据规定给这些居民办理户籍的。”西安市公安局户籍警何胜利说。他认为,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他强调。他进一步质疑教育部门设置“户籍满3年才能参加高考”这个门槛,与国务院的政策相矛盾。

但教育部门却另有道理。陕西省招生办公室新闻发言人郝春怀说:“从2002年开始,陕西省招生委员会根据当时的"高考移民"形势提出规定,在陕西参加高考,户籍在陕西必须满3年。”他介绍说,从2000年开始,陕西就有家长反映外地考生挤占本省考生名额,其中以河南、山西、山东居多。陕西的这项规定是在“海南高考移民事件”之后,按照国家教育部提出的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考报考资格的精神出台的。

而西安市灞桥区招办正是按照此规定取消老潘他们孩子高考资格的。在《西安市灞桥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中,这样明确规定“不得报名”的范围:在陕西省常住户口不满3年者(2005年9月1日后落户者),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在陕不满3年者。

不过,该通知中又在最后提示:“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入我市、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落户者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在老潘们的诉讼中,这是很重要的一个依据。

与此同时,这些家长是否有故意钻政策空子受到了质疑。郝春怀认为,说穿了还是有投机心理,同样的成绩,在河南高考就上不了理想的大学,但在陕西还能选个比较理想的学校。

目前,最受担心的是14个孩子的高考前途。受托代理这起案件的蒋虎军律师认为,家长们即使赢了官司,也会输了时间,“不应该让孩子们成为政府不同部门间政策差异的牺牲品”。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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