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基本要求:
了解:区际法律冲突、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我国的相关规定。
理解:我国产生区际法律冲突和做出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原因。
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内容与相关规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的概念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在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关系问题上的理论与实践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2008年删除】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附录:法律法规目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l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l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 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2]5号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 1969年2月10日生效)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 1972年10月7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1992年3月4日)
外发[1992]8号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1986年8月14日)外发[1986]47号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9月19日)司发通[1992]0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18日公布自2002年6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0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10日公布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0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0年8月28日)
法(民)复[199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法(民)发[199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1988年2月1日)
法(办)发[1988]3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 1959年6月7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4月10日)
法(经)发[198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
法发[199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1996年12月12日)法函[1996]176号【2008年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23日)
法复[1997] 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年4月23日)
法[1998]4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29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1日公布自1998年11月5日起施行)法释[1998]27号【2008年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1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6日公布自1999年8月31日起施行)法释[1999]16号【2008年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3日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法释[2006]7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8年l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8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3月30日起施行)
法释[1999]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6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21日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6]2号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7年9月17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7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12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7]17号【2008年新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7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
法释[1998]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5月22日)
法释[2007]69号【2008年新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07]14号【2008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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